根据“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”(民社发〔1992〕27号),以及陕西省腐蚀与防护学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和第五章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,凡陕西省腐蚀与防护学会会员,均应按规定缴纳会费,并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会员退会,不退还会费。
一、会费收取原则
1. 陕西省腐蚀与防护学会经费来源于政府资助、挂靠单位的资助、会费、捐赠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、学会基金、利息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2. 会员会费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。陕西省腐蚀与防护学会暂不收取个人会员会费,团体会员分为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两类。
3. 团体会员会费每年缴纳一次,缴费时间通常为当年12月底之前。在接到陕西省腐蚀与防护学会秘书处“缴纳会费通知单”之日起30天内交清会费。
4. 新入会会员,上半年入会,当年会费收全额;下半年入会,当年会费收半额。
5. 因遇特殊情况,当年缴纳会费遇有一定困难的会员单位,应于交纳会费前一个月提出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核准后,可予缓、减或免交会费。
6. 无故拖欠或不交会费者,由常务理事会酌情做出暂停会籍、退会或除名处理。
二、会费标准
1、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;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;
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;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。
2、遵循自愿的原则,学会接受来自个人和单位的捐赠,并向捐赠的个人及单位颁发证书。
陕西省腐蚀与防护学会
2004年12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