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,进一步健全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,学校成立中共西安工业大学委员会审计委员会(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)。
第二条 根据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》(审计署令第11号)、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7号)的指导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工作规则。
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为学校党委在审计领域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,对学校党委负责,受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
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 人,由校党委书记担任;常务副主任1人,由校长担任;副主任2人,由纪委书记(省监委驻校监察专员)以及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;委员若干人,由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。
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,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。
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相关组成部门包括:党委(校长)办公室、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、党委组织部、纪检监察机构、人事处、财务处、审计处、国资处、工会。
第三章 主要职责
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、统筹协调、整体推进等工作。主要职责具体包括:
(一)贯彻落实关于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、加强党的建设的方针政策,全面实现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;
(二)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指导和保障,促进审计监督在学校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;
(三)推动和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建设;
(四)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、审计结果运用、审计整改等重大事项;
(五)审议重大项目审计报告,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;
(六)审议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四章 议事规则
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会议制度,每年召开1-2次全体会议,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。
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,与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致。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,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,研究并提出建议,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确定。
第十条 根据会议议题,其他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。
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纪要,纪要按照程序征求意见,定稿经审计委员会主任签批后发布。
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,需报党委会审定后实施。
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情况,每年向党委会汇报1-2次工作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、单位涉及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和情况,应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,必要时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请示、报告。
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