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党委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》(组通〔2016〕13号)要求,切实做好机关党委党费收缴工作,特制定此管理制度。
一、党费缴纳比例
教工党员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即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基础绩效工资之和。
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党费交纳比例的调整以上级党组织正式通知为准。
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可免交或少交党费。
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二、党费缴纳时间和办法
各支部党员应于每月20至25日主动向支部足额交纳党费,各支部应详细记录每名党员交纳党费数额,并留存相关凭据。
各支部按月或按季度于25日前将所收缴党费上缴财务处,财务处出具缴费单据。缴费单据原件交由机关党委组织委员保存,各支部留存复印件。